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下列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六条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作了规定,包括两种行为:①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便利条件的;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凡违反《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行为,均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