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因此,三维标志可用作商标申请注册。另外,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时,一般都会附加严格的限制条件,如该立体标记不得由商品的性质所决定,不得是取得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不得赐予商品实质价值。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须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如在苹果商品上不能注册苹果形状的立体商标;在冰糖商品上不能注册冰糖结晶产生的立体形状等。因为这种形状仅仅是对商品的叙述,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且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如果仅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不予核准。
2、仅由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能够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实现所必须使用的形状。如有一种纸制牛奶包装盒,由于设计该外形时考虑到了储存和运输问题,使得牛奶在储存和运输时比其他的同类产品更为方便和安全。因此,该牛奶包装盒的外形获得了某种技术效果,这种技术效果是其他牛奶包装盒所不具备的。例如三维标志为“一锥体”,是为了使其获得便于旋转的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形状。如果仅仅由这些形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不予核准。
3、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形状。这些形状可以是多个切面的宝石形状,或时装设计图纸,或陶器、瓷器的外形,或装饰物品、工业品的形状等,它们使用在不同商品上可能影响或者刺激消费者消费欲望,使商品增值。例如一种玩具的三维图的几个侧面,消费者选择该玩具主要取决于人物造型,如果不是此种造型,消费者或许不会购买,此种情况即视为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果仅仅由这些形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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