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没有支持红牛的蓝灰颜色组合商标注册
2019 年 7 月 2 9 日商标注册下来可以更换颜色吗,欧盟法院作出判决(C-124/18 P),以商标描述不够明确为由,认定红牛公司的两件蓝银颜色组合商标无效。
红牛公司的涉案两件颜色组合商标分别注册于2005年和2011年,使用的商品都是第32类的功能性饮料。第一件商标被描述为“劳尔色卡5002的蓝色以及劳尔色卡9006的灰色组合,两种颜色的比例大概是50%–50%”;第二件商标被描述为“潘通色号的蓝色与潘通色号877C的银色等比例分布,并列而置”。
2013年9月20日,波兰的 Mark公司对两件商标(见图一)分别提出无效申请,指出涉案的颜色组合商标描述都不够清晰,不管是“50%–50%”还是所谓的“等比例并列而置”其实都不能使消费者清晰准确地了解这个商标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商标;依照这个描述,颜色组合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Mark公司的主张并先后得到欧盟知识产权局撤销处、上诉委员会以及欧盟普通法院的支持。
(图一)
红牛公司继续上诉到欧盟法院。欧盟法院首先明确,如果申请材料中有对于相关标识的描述,这个描述必须要能清晰地表达标记要保护的范围,不能与图示不符或是引发疑问。在先判例(C-49/02)中,欧盟法院曾经指出,两种或以上没有具体形状的颜色组合在一起的商标商标注册下来可以更换颜色吗,必须要系统地表达出相关颜色是以怎样的一种预先确定且统一的方式组合起来的。仅仅把这些颜色并列放置,并不足以呈现出欧盟商标条例第4条有关商标申请的“确定性”和“一致性”要求,这样就会导致无以计数的组合形式,让消费者无从识记,以致不能通过对标志确定的认识来进行下一步的购买活动。综合本案的证据,欧盟法院认为红牛公司涉案颜色组合的具体形态并不明确商标注册下来可以更换颜色吗,不能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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