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2013年9月26日出台的《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工商【2013】7号,规定河南省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如下: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鼓励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文件精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河南实际,现就全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省行政区划内,以家庭成员为主要经营者,通过经营自己承包或租赁他人承包的农村土地、林地、山地、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均可以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

二、家庭农场登记适用的市场主体类型,由家庭农场经营者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自主选择登记及组织形式。按照现行的登记制度和现有的市场主体类型,家庭农场可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三、家庭农场登记由其经营场所(或住所)所在地县(市)工商局以及省辖市工商分局负责,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登记事务。

四、家庭农场名称中应当标注“家庭农场”字样。支持家庭农场以经营者姓名、商标作为字号,或以字号申请商标注册。

五、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类型的家庭农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

申请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或“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

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依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合伙企业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或“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

申请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家庭农场,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公司制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或“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

上述市场主体名称中使用行业用语的家庭农场注册商标名称,应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有关农林牧渔业细分类别用语表述。

六、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或住所)可以是经营者所在地家庭住址,也可以是种植、养殖地所在村址。家庭农场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形式举办的,其设立申请材料中无法提供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可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出具该场所使用证明;按公司形式举办的,其住所登记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七、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以及农场休闲观光服务。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可直接核定为“家庭农场经营”或依申请按具体项目核定;涉及前置许可的家庭农场注册商标名称,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八、家庭农场申请人可按有关规定以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债权、技术等多种形式、方式出资。家庭农场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举办的,其出资采用自行申报制;按公司形式举办的,其出资应符合其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九、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可按有关转型升级政策规定家庭农场注册商标名称,申请转办为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家庭农场。经登记的家庭农场,可按有关规定出资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或公司的股东。

十、申请家庭农场设立登记,应按登记类型所规定的材料规范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材料。

十一、家庭农场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和年检(验照)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十二、家庭农场登记按有关规定免收登记费、年检(验照)费和营业执照工本费。

十三、各级工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行政指导,提升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督促家庭农场诚信守法、合规经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工商总局出台有关家庭农场登记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各地已登记的家庭农场,按本意见要求予以规范。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豫工商【2013】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鼓励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文件精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河南实际,现就全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省行政区划内,以家庭成员为主要经营者,通过经营自己承包或租赁他人承包的农村土地、林地、山地、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均可以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

二、家庭农场登记适用的市场主体类型,由家庭农场经营者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自主选择登记及组织形式。按照现行的登记制度和现有的市场主体类型,家庭农场可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三、家庭农场登记由其经营场所(或住所)所在地县(市)工商局以及省辖市工商分局负责,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登记事务。

四、家庭农场名称中应当标注“家庭农场”字样。支持家庭农场以经营者姓名、商标作为字号,或以字号申请商标注册。

五、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类型的家庭农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

申请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或“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

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依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合伙企业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或“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

申请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家庭农场,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公司制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或“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

上述市场主体名称中使用行业用语的,应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有关农林牧渔业细分类别用语表述。

六、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或住所)可以是经营者所在地家庭住址,也可以是种植、养殖地所在村址。家庭农场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形式举办 的,其设立申请材料中无法提供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可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出具该场所使用证明;按公司形式举办的,其住所登记按《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七、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以及农场休闲观光服务。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可直接核定为“家庭农场经营”或依申请按具体项目核定;涉及前置许可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八、家庭农场申请人可按有关规定以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债权、技术等多种形式、方式出资。家庭农场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举办的,其出资采用自行申报制;按公司形式举办的,其出资应符合其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九、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可按有关转型升级政策规定,申请转办为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家庭农场。经登记的家庭农场,可按有关规定出资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或公司的股东。

十、申请家庭农场设立登记,应按登记类型所规定的材料规范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材料。

十一、家庭农场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和年检(验照)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十二、家庭农场登记按有关规定免收登记费、年检(验照)费和营业执照工本费。

十三、各级工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行政指导,提升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督促家庭农场诚信守法、合规经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工商总局出台有关家庭农场登记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各地已登记的家庭农场,按本意见要求予以规范。

201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