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企业篇 · 商标必须经过注册,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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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某电视机厂甲厂生产的“菊花”牌电视机,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后该厂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邻省一家生产“中意”牌电视机的工厂,担任了乙厂的技术副厂长,为扭转乙厂亏损落后的生产局面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乙厂一方面在技术上加大力度进行革新改造,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打开销路。当得知甲厂的商标还未注册的情况下,便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菊花”牌商标。此后,产品销路大有好转。甲厂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品牌是自己首先创出,先使用为由,要求乙厂停止使用该商标。而乙厂则认为该商标自己已经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要求甲厂停止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焦点
本案中谁是侵权人?
案例解读
甲厂是侵权人,侵犯了乙厂的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标记,商标只有经过注册,商标权人才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用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除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的商标不注册亦可使用,但是注册商标才享有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商标法》的保护。本案中,甲厂虽然使用“菊花”牌商标在先,但未注册,所以不享有专用权,其他厂家亦可使用,而乙厂将其注册后,即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未经其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即构成侵权。《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在乙厂将“菊花”牌商标注册后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甲厂虽使用自己首创的品牌,也构成对乙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要注意区分商标与商标权的不同,商标作为一种产品或服务的标记,他的所有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排他性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商标权即指向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之后,他的所有人享有自己专用并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来源 | 【八五普法】系列学习资料
编辑 | 远远
审核 | 宁小鱼 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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